2016年6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整合了气象部门对新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取消了气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这次对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业界对气象部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职责是否会进一步改革深表关注,并作出过种种猜测。
2017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发〔2017〕687号令)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防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资质以及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相关条款。保留了气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资质管理,“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保留了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的处罚。
以下是刚刚修改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防雷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